Disney驗廠工傷處理程序
1 目的:
為了確保工傷處理過程符合國家法規規定,保障勞動者因工傷殘或者職業病傷害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工傷處理過程,特別是非管理層工人。
3 定義:
3.1勞動者 根據《勞動法》第2條第2款,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根據《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2條,此處的勞動者排除了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業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
3.2勞動關系 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勞動法律關系的一方(勞動者)必須加入某一個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并參加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而另一方(用人單位)則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或質量給付其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并不斷改進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
3.3工傷 勞動者因工傷殘或者職業病傷害。
根據《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條件如下:
第九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②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④患職業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③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④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⑤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①②③④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⑤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①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②醉酒導致傷亡的;③自殘或者自殺的。
4 職責:
4.1 行政人事部負責不斷完善本程序的制定。
4.2 行政人事部對提出工傷認定、協助勞動部門調查與鑒定、工傷索賠計算等相關工作全權負責。
5 內容:
5.1提出工傷認定
5.1.1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本公司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5.1.2 提交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①工傷認定申請表;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③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④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5.2 協助勞動部門調查與鑒定
5.2.1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本公司、職工、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有協助工傷調查和提供證據的義務。
5.2.2 勞動能力的鑒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醫療終結期滿(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在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本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醫療終結期需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
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據《工傷處理條例》26條重新申請鑒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5.2.3 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
根據衛生部《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條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5.3工傷索賠計算
5.3.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3.2 伙食補助: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本公司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公司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5.3.3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3.4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本公司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5.3.5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本公司負責。
5.3.6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5.3.7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①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②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③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本公司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5.3.8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①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②保留與本公司的勞動關系,由本公司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本公司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本公司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本公司按相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5.3.9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①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②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本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5.3.10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待遇。
5.3.11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①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②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③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5.3.12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