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CC勞工標準(五) :人道的待遇
條款內容:
不得殘暴的和不人道的對待員工,包括任何形式的性騷擾、性虐待、體罰、精神或身體壓迫或口頭辱罵;也不得威脅進行任何此類行為。
條款解釋:
供應方行為準則禁止供應方有以下行為:
• 進行騷擾或人身誹謗懲罰
• 對雇員采取威脅方式
• 向雇員提出侮辱性條件
評估建議:
• 審核人事檔案中的任何懲罰行為的記錄。根據違反情況,確定懲罰是否適當。
• 確定沒有任何罰金情況出現。
• 詢問各經理和監督員是否接受了任何關于適當懲罰的培訓或教育。
• 同管理層進行交談并評估他們對懲罰、迫害和虐待的看法。
• 同工人們進行交談以了解管理層使用懲罰的實例。
• 與當地組織(包括婦女團體)協商以調查工人所受不當對待。
• 審核雇員向管理層提出虐待問題要求關注并解決的程序。
良好管理范例:
• 有用于禁止迫害和虐待的書面政策和慣例。
• 供應商制訂了管理層和監督員的培訓計劃,該計劃詳細描述了關于虐待和迫害的政策和懲罰行為。
• 所有懲罰行為都被清楚地記載下來。
• 供應方已建立一個通信系統或建議箱,工人們可以提出關心的問題(包括受到他們的監督員或同事的對待)。
• 管理層與員工溝通關于尊重及尊嚴的書面政策。
可能違反情況:
• 人身虐待或性虐待或性騷擾的證據
• 將工資扣除或罰金作為懲罰的證據
• 缺乏成文的嚴禁身體或性的虐待或折磨的政策。
• 缺乏員工和管理層之間的反饋系統。
• 威脅傷害雇員的身體健康
• 蓄意騷擾、損害或傷害的身體接觸
• 被雇員理解為騷擾或侮辱的言語
• 因以下方面進行迫害:種族、宗教、年齡、國籍、社會或民族背景、性傾向、性別取向或表達、政治背景或殘疾
• 任何形式的性騷擾
• 會導致取消提供給其他工人的基本物質條件作為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