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6) 委托人為銷售者、進口商時,應當向指定認證機構同時提交銷售者和生產者或進口商和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
7) 委托人委托他人申請認證時,應當與受委托人訂立有關認證、檢測、檢查和跟蹤檢查等事項的合同,受委托人應當同時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委托書、委托合同的副本。
8) 指定認證機構需要的其它文件。
認證機構受理認證申請后,委托人向檢測機構提供認證產品的樣品并對樣品負責。
同一認證單元主檢樣品送樣3只,需做差異試驗的產品各送樣1只。
每一認證單元均應送樣品進行型式試驗。
GB 6675《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范》。
產品檢測項目包括GB 6675《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全部適用項目。
目需補做檢測。
型式試驗檢測不合格,應限期整改,最長時間不超過3個月。如期完成整改后重新送樣至原承檢檢測機構復檢。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結果不合格,終止本次認證,檢測機構出具產品不合格檢測報告,連同產品整改過程中的有關信息報認證機構。
型式試驗完成后,主檢產品在檢測機構封存至初次工廠監督完成之后,其它樣品按委托人要求處置。相關數據、樣品圖片等資料存于檢測記錄中,應確保檢測樣品的可追溯性。檢測機構負責將檢測報告及時寄送認證機構。
型式試驗合格后,認證委托人、工廠應向認證機構提交申請認證產品持續滿足認證標準要求、工廠質量保證體系持續符合《玩具類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及相關認證要求的符合性聲明。為方便認證委托人,認證產品質量保證符合性聲明也可與申請資料同時提交。
認證機構對型式試驗結果及符合性聲明進行綜合評價,評價合格的向委托人按認證單元頒發產品認證證書。認證證書的使用應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
認證時限是指自受理認證申請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時止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包括樣品檢測時間、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時間、證書制作時間。
產品檢測時間自樣品送達檢測機構之日起計算,檢測周期為30個工作日,不包括樣品整改時間。
認證結果評定、批準時間以及證書制作時間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
由認證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獲證后的監督。
1) 認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用戶提出投訴,并經查實為持證人責任的;
2) 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認證產品與認證產品標準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3) 有足夠信息表明工廠因組織機構、生產條件、工廠質量保證體系等變更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時。
監督檢查應覆蓋所有認證產品和加工場所。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產品一致性檢查) + 產品抽檢。
產品抽檢的結果可作為工廠確認檢驗的結果。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按附件《玩具類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實施。其中第4、5、8條款是每次監督檢查的必查項目,其余條款可以選查。
獲證后的第1次監督檢查和第1次監督檢查后每隔4年的監督檢查,應對工廠進行一次質量保證能力全要素檢查,工廠檢查時間根據認證產品的單元及覆蓋產品型號數量確定,并適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一般每個加工場所為1至4個人日。
其余監督檢查的時間為每個加工場所1至2個人日。
對批量生產的認證產品,工廠應確保認證產品在下述幾個方面與認證檢測報告所覆蓋的產品保持一致:
1) 認證產品的標牌、說明書和包裝上所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和型號、警示說明;
2) 認證產品的結構;
3) 認證產品的關鍵原/輔材料、零部件。
產品抽樣由認證機構指派人員到工廠進行抽樣,抽樣活動可與監督檢查同時實施。
1) 產品抽樣的原則
每一類別產品監督時均需抽樣檢測。
注:類別是指本規則
每一類別產品認證單元為7個及以下時,每次監督檢查抽取1個認證單元的產品進行檢測。
每一類別產品認證單元為8個及以上時,每次至少抽取2個認證單元的產品進行檢測,最多不超過同類產品認證單元總數的25%。
通常每個單元抽取1個型號的產品進行測試。
監督檢測項目包括GB 6675《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全部適用項目。
抽樣數量同
2) 抽樣方法
在生產線末端經工廠確認合格的產品中或成品庫中隨機抽樣。抽樣基數應不低于抽樣樣品數量的20倍。抽取的樣品由抽樣人封樣后,委托人負責寄/送樣品至指定的檢測機構實施檢測。
監督檢查合格后,可以繼續保持認證資格,使用認證標志。
對監督檢查時發現的不符合項應在3個月內完成糾正措施。逾期將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撤銷認證證書、停止使用認證標志,并對外公告。
認證機構應將構成暫停和撤銷認證證書的不合格情況報認監委,由認監委向有關指定認證機構予以通報。未經整改者,其它認證機構不予受理其再次申請。
本規則覆蓋產品的認證證書不規定證書有效性截止日期。證書的有效性依賴認證機構負責組織的定期監督獲得保持。
本規則覆蓋產品的認證證書,如果其產品發生以下變更時,應向認證機構提出變更申請。
1)增加/減少同一單元內認證產品;
2)
3)認證產品的商標,持證人、制造商或工廠(名稱和/或地址、質量保證體系等)發生變化;
4)其他影響認證要求的變更。
認證機構應核查以上變更情況,確認原認證結果對認證變更的有效性;需要時,針對差異進行補充檢測和/或工廠保證能力審查,合格后,確認原證書繼續有效和/或換發認證證書。
根據本規則
認證證書的暫停、注銷和撤銷按《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
在認證證書暫停期間及認證證書注銷和撤消后,產品不得出廠和進口供境內銷售。
持證人必須遵守《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的規定。
獲得認證的產品應將認證標志加施在認證產品本體的適當位置或產品標牌上。對于不能在本體上加施認證標志的產品,應在最小包裝上加施認證標志。
可以采用國家統一印制的標準規格標志,或采用印刷、模壓、模制的方式加施。如采用印刷、模壓、模制的方式加施,標志印制方案應報國家認監委批準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發放與管理機構核準,且標志下方應標明該產品的工廠代碼。
認證收費由認證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收取。
附件:《玩具類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為保證批量生產的認證產品持續滿足實施規則中規定的標準要求,工廠應滿足本文件規定的質量保證能力的要求。
1. 職責和資源
1.1 職責
工廠應規定與質量活動有關的各類人員職責及相互關系,且工廠應在組織內指定一名質量負責人,無論該成員在其他方面的職責如何,應具有以下方面的職責和權限:
a) 負責建立滿足本文件要求的質量體系,并確保其實施和保持;
b) 確保加施強制性認證標志的產品符合認證標準的要求;
c) 建立文件化程序,確保認證證書和標志的正確使用,并妥善保管;
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確保未獲認證產品、不合格品和認證產品變更后未經認證機構確認,不加施強制性認證標志。
質量負責人應具有充分的能力勝任本職工作。
1.2 資源
工廠應配備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具體要求見附表1)以滿足穩定生產符合認證標準要求的產品;應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確保從事對產品質量有影響工作的人員具備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適宜玩具產品生產、檢驗、儲存等必備的環境。
2.文件和記錄
2.1工廠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對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有效的控制。這些控制應確保:
a) 文件發布前和更改應由授權人批準,以確保其適宜性;
b) 文件的更改和修訂狀態得到識別,防止作廢文件的非預期使用;
c) 確保在使用處可獲得相應文件的有效版本。
2.2 工廠應建立并保持質量記錄的標識、儲存、保管和處理的文件化程序,質量記錄應清晰、完整以作為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證據。
質量記錄應有適當的保存期限。
3.采購和進貨檢驗
3.1 供應商的控制
工廠應制定對關鍵零部件和材料的供應商的選擇、評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確保供應商具有保證生產、供應關鍵零部件和材料滿足要求的能力。
工廠應確保在經過評定的供應商中采購關鍵零部件和材料。
工廠應保存對供應商的選擇評價和日常管理記錄。
3.2 關鍵零部件和材料的檢驗/驗證
工廠應建立并保持對供應商提供的關鍵零部件和材料的檢驗或驗證的程序,程序中至少應包括檢驗項目、方法、頻次和判定準則。以確保關鍵零部件和材料滿足認證所規定的要求。
關鍵零部件和材料的檢驗可由工廠進行,也可以由供應商完成。當由供應商檢驗時,工廠應對供應商提出明確的檢驗要求,對其檢驗結果進行驗證。
工廠應保存關鍵零部件和材料檢驗或驗證記錄、確認檢驗記錄及供應商提供的合格證明及有關檢驗結果等。
4. 產品開發、生產過程控制和檢驗
4.1 玩具產品開發應按相應認證標準的要求進行,并得到必要的驗證、確認。
4.2 工廠應對關鍵生產工序進行識別,關鍵工序操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能力,如果該工序沒有文件規定就不能保證產品質量時,則應制定相應的工藝文件,使生產過程受控。
4.3 產品生產過程中如對環境條件有要求。工廠應保證工作環境滿足規定的要求。
4.4 必要時,工廠應對適宜的過程參數和產品特性進行監控。
4.5 工廠應建立并保持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的制度。
4.6 工廠應在生產的適當階段對產品進行檢驗,以確保產品及關鍵零部件與認證樣品保持一致。
5. 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
工廠應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程序,對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進行策劃與控制,以驗證產品滿足規定的要求。程序中應包括檢驗項目、方法、頻次、判定等,并應保存檢驗記錄。
例行檢驗是在生產的最終階段對生產線上的產品進行的100%檢驗,通常檢驗后,除包裝和加施標簽外,不再進一步加工。
確認檢驗是為驗證產品持續符合標準要求進行的抽樣檢驗。
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的要求見附表2有關規定。確認檢驗最小頻次為每單元1次/年。
6. 檢驗試驗儀器設備
6.1 用于確定所生產的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試驗儀器設備,應按規定的周期進行檢定/校準,確保滿足檢驗試驗能力要求。
6.2 自行檢定/校準的檢驗試驗儀器設備,應有文件規定合理、有效的校準方法、驗收準則及校準周期,并按規定執行。
6.3 自行檢定/校準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
6.4 儀器設備的檢定/校準狀態應能被方便識別,檢定/校準記錄應予以保存。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7.1 應建立和保持不合格品的文件化控制程序,程序應包括不合格品的標識、隔離、評審和處置的方法,以及必要時采取的糾正、預防措施。
7.2 對返工、返修后的產品應按檢驗文件要求重新檢驗。
7.3 應保存對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
8. 認證產品的一致性
工廠應建立認證產品一致性的文件化控制程序,確保批量生產的認證產品應在下述幾個方面進行一致性控制,以確保認證產品持續符合規定的要求。
1) 認證產品的銘牌、說明書和包裝上所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和型號、警示說明。
2) 認證產品的結構。
3) 認證產品的關鍵原/輔材料、零部件。
4) 認證產品的結構、關鍵原/輔材料、零部件的變更受控。任何可能影響與認證標準要求和型式試驗樣機一致性的產品變更,在實施前應向認證機構申報并獲得批準后方可執行。
9. 包裝、搬運和儲存
工廠所進行的任何包裝、搬運操作和儲存環境應不影響產品符合規定標準要求。
附表1:玩具類產品強制性認證必備生產設備、檢驗設備清單
附表2:玩具類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控制檢驗要求
附表1:
| 產品類別 | 必備生產設備、檢驗設備清單 | |||
塑膠玩具 | 生產 設備 | 裝配線、裝配工具/工位器具。適用時還應有:塑膠成型設備(如注塑、搪塑等)、噴涂設備/器具。 |
| ||
檢驗 設備 | 小零件試驗器、扭力計、推拉力計及配套夾具、卡尺、(千分尺)、鋼卷尺、測試圓桿(φ |
| |||
附表2:
塑膠玩具工廠質量控制檢驗要求
No. | 檢驗項目 | 例行檢驗 | 確認 檢驗 | |
檢驗內容 | 檢驗 | |||
1. | 材料質量 | 目視材料是否清潔無污染 | √ | √ |
2. | 小零件 | 小零件部件是否安裝牢固 | √ | √ |
3. | 擠壓玩具、搖鈴及類似玩具 | | | √ |
4. | 小球 | | | √ |
5. | 學前玩偶 | | | √ |
6. | 玩具奶嘴 | | | √ |
7. | 氣球 | | | √ |
8. | 彈珠 | | | √ |
9. | 功能性銳利邊緣 | | | √ |
10. | 模塑玩具邊緣 | 是否存在危險銳利邊緣 | √ | √ |
11. | 可觸及銳利尖端 | 是否存在危險銳利尖端 | √ | √ |
12. | 功能性銳利尖端 | | | √ |
13. | 突出物 | 突出物是否有效保護 | √ | √ |
14. | 金屬絲和桿件 | | | √ |
15. | 用于包裝或玩具中的塑料袋和塑料薄膜 | | | √ |
16. | 18個月及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上的繩索或彈性繩 | | | √ |
17. | 自回縮繩 | | | √ |
18. | 拖拉玩具上的繩索或彈性繩 | | | √ |
19. | 玩具袋上的繩索 | | | √ |
20. | 童床和圍欄玩具 | | | √ |
21. | 健身玩具 | | | √ |
22. | 有手柄和折疊部件的玩具推車、嬰兒車、玩具搖籃車 | 鎖定裝置是否有效; 豎起時至少有一個鎖定機構能自動鎖定 | √ | √ |
23. | 不含手柄或折疊機構推車和搖籃車 | 鎖定裝置是否有效 | √ | √ |
24. | 帶有折疊機構的其它玩具 | 鎖定裝置是否有效; 有無 | √ | √ |
25. | 鉸鏈間隙 | | | √ |
26. | 剛性材料上的圓孔 | | | √ |
27. | 活動部件間的間隙 | 有無 | √ | √ |
28. | 其他驅動機構 | | | √ |
29. | 發條鑰匙 | 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 √ | √ |
30. | 彈簧 | 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 √ | √ |
31. | 靜止在地面上玩具的穩定性 | | | √ |
32. | (封閉式玩具)通風裝置 | 通風開口完全暢通 | √ | √ |
33. | (封閉式玩具)關閉件 | 打開關閉件的力 | √ | √ |
34. | 封閉頭部的玩具 | 通風開口完全暢通 | √ | √ |
35. | 仿制防護玩具 | 通風開口完全暢通 | √ | √ |
36. | 液體填充玩具 | | | √ |
37. | 標識和使用說明 | 是否有符合標準規定的標識和使用說明 | √ | √ |
38. | 燃燒性能 一般要求 | | | √ |
39. | 特定元素的遷移(除造型粘土和指畫顏料) | | | √ |
注:
(1) 例行檢驗允許用經驗證后確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進行。
(2) 確認檢驗應按標準的規定進行。確認檢驗的最小頻次為每單元1次/年,每次至少對1個型號的產品進行確認檢驗。確認檢驗時,如工廠不具備測試設備,可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試驗室進行。
(3) “√”表示應進行檢驗。如因玩具的適用年齡、材質等致使某些檢驗項目不適用時,允許不檢驗不適用的檢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