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181 號
《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已于2001年8月8日經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季允石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及財產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和其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社會活動的單位與個人均需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對本地區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地區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同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具體負責實施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工會等組織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實行群眾監督。
第二章 安全生產措施與保障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研究與開發,建立和完善 隔膜泵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和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條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布置、督促和檢查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安全生產進行定期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要責令責任人落實措施、限期整改,發現重大、特大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
第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滿足本單位生產、經營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明確工作職責,增加安全生產投入,改善勞動條件。要把安全生產納入企業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由企業工會參加,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水泵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并記錄在案。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對有爆炸、中毒、高處墜落等危險因素的工作場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工作場所劃分危險等級,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在班組和崗位推行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監控辦法,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危險源登記建檔,進行評估、監控,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具備管理安全生產和處理事故的能力。
特種操作人員必須參加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與其職業相關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勞動者應當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技術培訓。
第八條 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作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糾正意見和改進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工程項目),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并具有相應的安全設施。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當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環保等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初步設計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產。對應當進行預評價而未進行預評價的建設工程項目,沒有竣工的應當立即進行預評價,已經竣工投產的,必須對其安全現狀進行綜合評價,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必須限期整改。
第十條 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 水泵控制柜設備、設施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
勞動防護用品的設計、生產、檢驗、銷售、使用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標準和技術規范。
交通安全設施以及社會公用事業、公共場所的安全設施、安全通道、安全標志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并按規定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安全防護效果,確保安全防護裝置齊全有效。
第十一條 化學危險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以及建筑安裝、礦山等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安全資格認可,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生產、經營。
礦山、化工、冶煉、建筑等行業和生產、貯存、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企業,應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條件的評價。
放射性同位素的貯存、運輸、使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推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認證制度,規范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咨詢、認證工作,引導、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科學管理,逐步建立并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從事工商貿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檢測檢驗、安全培訓、安全評價、安全咨詢等活動的社會中介組織必須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資格認可后,方可開展相應業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實行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制度。按工傷保險規定提取的部分風險儲備金,可用于安全生產隱患整改、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獎勵等。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其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執行安全生產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依法進入有關部門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作業場所與事故現場,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詢問有關當事人員,但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監督檢查人員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安全的緊急險情時,有權中止危險作業。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對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并由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共同進行,并及時通報檢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并保守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安全生產監督舉報電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處理。
第四章 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并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不報。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迅速組織救助,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指揮、調度,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八條 企業發生傷亡事故后,應當立即逐級上報。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必須立即上報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監察、工會等部門和單位。
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漁業、消防、煤炭、鐵路、航空等部門在按隸屬關系和有關規定上報事故的同時,應當同時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由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其它事故和事件,事故處理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告知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 企業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漁業、鐵路、航空等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以及發生其它性質惡劣、影響特別重大的安全生產事故,省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派員趕赴現場指導事故搶救和善后處理。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死亡、重傷事故報告后,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企業事故調查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監察、工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其它安全生產事故調查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成,但必須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參加。
事故調查組應當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一條 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按照下列規定組織調查處理:
(一)輕傷事故,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調查處理;
(二)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者一次重傷9人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由設區的市、縣(市、區)有關部門負責調查處理;
(三)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一次重傷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組織調查處理;
(四)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傷30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上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五)煤炭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漁業、鐵路、航空等其它發生安全生產死亡事故的,按照下列規定組織調查處理:
(一)各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負責事故處理、直接責任認定、損害賠償、調解等工作。
(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行政責任進行調查與認定。
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的調查與認定實行分級管理:一次死亡6人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一般由設區的市、縣(市、區)有關部門或授權單位組織調查認定;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由省有關部門或授權單位組織調查認定;性質惡劣、影響特別重大的安全生產事故由省有關部門或授權單位組織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結束后,調查組應當提出《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報有關部門批復結案。重傷事故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結案,死亡事故應在發生之日起6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120日。
第二十四條 企業發生重傷以上事故,可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工傷認定證明,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符合工傷保險規定的,由工傷職工申領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建立事故統計報告制度,定期分析傷亡事故發生的情況,并按月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應當對事故統計報告的及時性、準確性負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傷亡事故情況,并按月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傷亡事故情況。
第五章 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本地區重大火災、交通、建筑、爆炸物品、化學危險品、煤礦、礦山、設備、設施等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發生,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的追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中小學校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學校隸屬關系,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教育行政部門正職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小學校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對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規定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本規定確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本地區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性質特別嚴重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正職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審批(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竣工驗收等)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弄虛作假,騙取批準、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批準的,除必須立即撤銷原批準外,對當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違反前款規定的,對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與當事人勾結串通的,開除公職。
第三十一條 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處罰、民事責任和刑事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與其他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和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徇私舞弊、貪污受賄、謀取私利的。
第三十三條 監察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實施監察。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視情節輕重處罰款。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不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不超過10000元。
(一)未按規定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而分配勞動者上崗作業的;
(二)安排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上崗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未按規定提取或使用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未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五)未按規定為勞動者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未按規定及時報告傷亡事故的;
(七)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進行檢查時隱瞞重大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安全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整改的,可視情節輕重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造成職工重傷的,按每傷1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造成職工死亡的,按每死亡1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涉外安全生產事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文件
蘇政發〔2004〕29號
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安全生產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關系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近年來,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扎實工作,開拓創新,全省安全生產狀況總體基本穩定。但是,目前安全生產基礎還比較薄弱,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全省安全生產形勢仍不容樂觀。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結合本省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明確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
全省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兩個率先”的要求,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大力推進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法制和執法隊伍建設,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保障群眾參與監督,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實施科技興安戰略,積極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努力實現全省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好轉。
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奮斗目標:根據國家下達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自2004年起,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同口徑相比逐年遞減3%。到2007年,全省安全生產狀況進一步穩定好轉,礦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公眾聚集場所等重點行業和領域事故多發狀況得到有效控制,工礦企業事故死亡人數、火災事故死亡人數、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等指標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繼續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到2010年,基本形成規范完善的安全生產法治秩序,全省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減少重大事故,有效遏制特大事故,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和死亡人數有較大幅度的下降。力爭到2015年,全省安全生產狀況實現根本性好轉,億元生產總值死亡率、十萬人死亡率等指標達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發達國家水平。
二、嚴格市場準入制度,把好安全生產源頭關
全面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從源頭上制止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進入市場。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企業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依法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持證生產經營。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工商營業執照年檢。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從嚴控制高危行業市場準入,逐步淘汰技術落后、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技術、裝備以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嚴格執行“三同時”。安全生產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對未通過“三同時”審查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予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或生產經營。
三、依法落實主體責任,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水平
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地位,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要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制定完善以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為主要內容的各項規章制度,推行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監控,層層落實到車間、班組、崗位和每一位從業人員;積極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把安全生產納入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非法協議,以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改進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積極采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風險評估、安全生產條件認證和安全評價、評估等方法,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其主要負責人及有關生產經營管理人員、重要工種的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規范的安全生產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在中、小企業逐步推行注冊安全主任制度。在工礦、商貿、交通運輸、建筑施工等生產經營單位普遍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活動,在企業生產經營流程的各環節、各崗位要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質量責任制。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工傷保險制度,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工傷保險費要留有一定的儲備金,統籌用于支付地區重、特大事故工傷待遇。對危險性較大的行業或其他行業的特殊工種,在工傷保險基礎上,提倡推行人身傷害商業保險。同時,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向受到安全生產事故傷害的員工或家屬支付賠償金。進一步提高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傷亡賠償標準,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自覺保障安全生產投入,努力減少事故的機制。建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依法對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收取一定數額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四、實施科技興安戰略,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
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加強安全生產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推進安全生產支撐體系建設,建立全省安全生產信息管理系統,提高安全生產信息統計的準確性、科學性和權威性,提升安全生產監管的信息化水平。加大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力度。省級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應急救援、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和配備必要的裝備設施等。地方各級財政每年也要逐步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逐步建立生產經營單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制度,形成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長效機制。要根據地區和行業的特點,分別確定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由企業自行提取,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具體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五、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
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堅持把礦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作為整頓和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項重要任務,常抓不懈。要把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與依法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制度、加強日常監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結合起來,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加快全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制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充分利用現有的應急救援資源,建設具有快速反應能力的專業化救援隊伍,提高救援裝備水平,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演練,增強安全生產事故的搶險救援能力。加強區域性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基地建設。搞好重、特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加強國家、省、市、縣(市、區)四級重、特大危險源監控工作,建立安全生產預警機制。
六、落實綜合管理職能,加強公共安全監督
健全完善交通安全綜合整治責任機制,加大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隱患的整改和交通秩序整治的力度,提高預防交通事故的科學性與針對性。加強縣(市、區)、鄉鎮、村道路、渡口的安全管理,規范發展農村客運市場,嚴禁農用車輛、船舶非法載客。不斷改進和加強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加快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推動消防安全社會化,提高全社會抗御火災的能力。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要加強安全監督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嚴格公共聚集場所安全準入條件,維護公共聚集場所的正常秩序。依法從嚴審批各類大型活動,嚴密安全保衛措施,確保安全。落實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治安防范責任和措施,加強安全規范管理。完善城市、鄉鎮建筑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拆、建工程的安全監督、檢查,切實落實建筑安全防范措施。強化漁船進出港簽證和灘涂養殖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沿海地區氣象預測預報體系,增強海洋、江河、湖泊等水上事故的救護能力。
七、完善安全生產法制,強化行政執法與監管
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抓緊制定出臺相關的法規規章,為政府職能部門依法監管提供法律依據,為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提供法律保障。盡快出臺《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各地要根據自身特點,制定和完善相應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推進安全生產法制建設。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各地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機構,調整充實工作人員,配備必要的裝備,改善辦公條件。鄉鎮(街道)應建立適應本轄區生產現狀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一定數量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鄉鎮(街道)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行政村(社區委員會)要設立安全生產工作小組,有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強化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行政執法。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機構要秉公執法,依法行政。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搞好分類指導和重點監管。堅持“四不放過”原則,認真查處各類事故。
八、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和考核體系
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完善領導班子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單位的“一把手”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負具體責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對其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具體責任。各級安委會的成員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認真做好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切實承擔行政監管責任。特別要加強縣(市、區)、鄉鎮(街道)兩級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認真執行政府行政正職安全生產年度報告制度。要把基層安全和基礎安全工作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全面開展鄉鎮(街道)安全生產達標活動,使全省鄉鎮(街道)安全生產達標率保持在95%以上。
加快建立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四級安全生產的年度控制指標體系。省安委會每年下達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并進行跟蹤檢查和監督考核,定期向社會公布各市完成情況。要把安全生產作為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實行年度評優“一票否決制”。依法嚴肅查處事故責任,對存在失職、瀆職行為,或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及時、對事故組織搶救和處置不到位、對不吸取教訓造成連續事故的、對不聽指揮或搶險救助不力的人員等,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責任。
九、加強組織領導,努力構建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
各級政府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部署和檢查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要積極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各級工會、共青團組織要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履行代表群眾參與監督的責任,開展群眾性安全活動。強化社會監督、群眾監督和新聞媒體監督,努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
要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納入宣傳思想工作的總體布局,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認真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員安全意識。要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的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培訓、對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的執法業務培訓。要加強調查研究,推進安全生產理論、監管體制和機制、監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創新,不斷增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蘇政辦發〔2002〕29 號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在全省開展鄉鎮(街道)安全生產達標活動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鄉鎮(街道)及基層的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各項工作實現管理前移和重心下移,根據《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省政府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鄉鎮(街道)安全生產達標活動。現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認識開展鄉鎮(街道)安全生產達標活動的重要性,切實抓好鄉鎮(街道)安全生產。
近幾年來,全省發生的各類事故,大多數在鄉鎮街道以下的基層單位,尤其是鄉鎮個私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居高不下。在全省范圍內開展鄉鎮(街道)安全生產達標活動,目的是促進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前移和重心下移,促進鄉鎮(街道)及其基層安全生產管理到位,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實現全省安全生產狀況根本好轉。
二、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好鄉鎮(街道)安全生產達標活動。
各市、縣政府要把鄉鎮(街道)安全生產達標活動作為今年安全生產的重要工作來抓,大力宣傳開展這項工作的意義,認真動員,及時部署。市、縣、鄉鎮各級政府要認真落實《江蘇省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管理規范》的要求,有計劃、有部署地推進達標活動,切實做好鄉鎮(街道)安全達標工作,確保達標活動取得實效。
三、周密部署,切實加強對鄉鎮(街道)安全生產達標活動工作的領導。
各級政府應高度重視達標活動,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并建立領導、安全監管機關和基層單位分工負責的責任制。達標活動要按照《江蘇省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管理達標考核細則》的要求,實行鄉鎮(街道)安全生產年度目標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鄉鎮(街道),將按照“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的原則,取消該鄉鎮(街道)年度各項評優資格。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鄉鎮(街道)安全生產達標活動的指導和督查,認真總結達標活動中好的經驗和做法,促進達標活動制度化和規范化。
附件: 1. 《江蘇省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管理規范》
2. 《江蘇省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管理達標考核細則》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一:
江蘇省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管理規范
為進一步加強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管理,根據《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制定本規范。
一、組織機構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必須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或相應的安全生產領導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的安全生產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內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明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其他分管領導人的安全管理責任。鄉鎮和街道應建立適應本轄區生產現狀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一定數量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鄉鎮(街道)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要落實工作經費,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以適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行政村(社區委員會)要設立安全生產工作小組,有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規章制度建設
建立健全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委員會)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層層分解落實,有完善的考核辦法和考核記錄。
鄉鎮(街道)要建立以下安全生產的基本工作制度:
1.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
2.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
3.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4.安全生產教育制度。
5.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6.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三、安全生產基礎工作
鄉鎮(街道)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轄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總結。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應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安全生產工作,并形成會議紀要。對本轄區存在的安全生產突出問題,要及時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并有決議、有檢查、有落實。建立鄉鎮(街道)各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基本檔案,并實施動態管理。
鄉鎮(街道)建立以下安全生產的基本工作臺帳:
1.安全生產會議臺帳。
2.安全生產檢查臺帳。
3.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臺帳。
4.特種作業人員臺帳。
5.特種設備臺帳。
6.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管理臺帳。
7.事故管理臺帳。
四、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管理
定期排查事故隱患,對事故隱患實行“三定”(定計劃、定措施、定責任人)。排查危險源(點),推行危險源(點)監控法,落實監控措施、監控責任。鄉鎮(街道)必須制定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鄉鎮(街道)、村(社區)要有安全生產重點企事業單位定期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鄉鎮(街道)每季檢查不少于一次,村(社區)每月檢查不少于一次;有完整的安全生產檢查記錄。加強本轄區內交通、公眾聚集場所、學校、危險化學品、建筑、礦山等安全生產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管理,按規定組織開展專項治理工作,有治理工作方案和總結。督促本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工作。職工人數超過300人的,必須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下的,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督促本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完善各類安全操作規程,并監督實施。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管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廠內機動車輛、起重設備等特種設備定期檢測率達100%。督促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用于隱患整改和改善勞動條件。督促企事業單位的事故隱患整改工作,整改率不低于95%;對一時不能整改的事故隱患,要實施跟蹤監督檢查。 督促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轄區內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管理知識的培訓率100%。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100%。企業職工“三級安全教育”率100%。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等群眾性安全生產活動,有方案、有計劃、有總結。運用廣播、板報等形式,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科普教育,普及安全知識。
七、建設工程項目安全預評價和 “三同時”工作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按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經過“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
八、事故控制目標
杜絕各類特大事故的發生。有效遏制重大事故的發生。一般事故控制在目標范圍之內。事故統計報告應準確及時。各類事故按期結案率達95%以上。
本規范與《江蘇省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管理達標考核細則》同步實施。每年組織考核一次,考核采用百分制,80分以上(含80分)為合格,85分以上為良好,90分以上為優秀;凡得分低于80分的鄉鎮(街道)為不合格,責令整改,取消當年度各類評比資格。本規范由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實施,省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達標考核工作進行驗收,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達標考核工作進行督查,如發現在達標考核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將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