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六條的要求,為保護女職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發育和成長,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范圍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三條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礦山井下作業;
2、森林業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
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IV級體力勞動度的企業;
4、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
5、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第四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食品冷凍庫內及冷水等低溫作業;
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第Ⅱ級(含Ⅱ級)以上的作業。
第五條 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于《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第Ⅲ、Ⅳ級的作業。
第六條 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內酞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已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3、作業場所放射性特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6、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7、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
8、《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第七條 乳母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第六條中第1、5項的作業;
2、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附一:《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名詞解釋
1、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指8小時工作日之內人體平均能量消耗為1746大卡,凈勞動時間為350分鐘,相當于重強度勞動。
2、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指8小時工作日之內人體平均能量消耗為2700大卡,凈勞動時間為370分鐘,相當于很重強度勞動。
3、高處作業:根據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規定,高處作業是指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高處作業高度在2米至5米時,為一級高處作業;5米以上至15米時,為二級高處作業;15以上至30米時,為三級高處作業;30米以上為特級高處作業。
4、夜班勞動:指當日22點―次日6點時間從事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