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設置有哪些規定? |
答:一、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符合現行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決。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工廠、倉庫的周邊防火安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應當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四、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