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內容分類】 勞動標準
【頒布單位】勞動部
【頒布日期】19941209
【實施日期】19950101
【發 文 號】勞部發〔1994〕498號
關于頒發《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4〕4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計劃單列市勞動局,國務院各有關部委、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現予以頒發,請按照執行,并將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反映給我部。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其在生產勞動中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于生長發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第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ㄒ唬渡a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ǘ队卸咀鳂I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ㄋ模独渌鳂I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ㄎ澹陡邷刈鳂I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ㄆ撸扼w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ò耍┑V山井下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
?。ň牛┥謽I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ㄊ┕ぷ鲌鏊佑|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ㄊ唬┯幸兹家妆⒒瘜W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ㄊ┑刭|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ㄊ撍?、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
?。ㄊ模┻B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過
?。ㄊ澹┦褂描弾r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ㄊ┕ぷ髦行枰L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ㄊ撸╁仩t司爐。
第四條 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一)《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ㄈ陡邷刈鳂I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ㄋ模扼w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ㄎ澹┙佑|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
第五條 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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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先天性心臟病;
?。?/font>.克山??;
?。?/font>.收縮期或舒張期二級以上心臟雜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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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中度以上氣管炎或支氣管哮喘;
2.呼吸音明顯減弱;
?。?/font>.各類結核??;
4.體弱兒,呼吸道反復感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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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各類肝炎;
?。?/font>.肝、脾腫大;
?。?/font>.胃、十二指腸潰瘍;
?。?/font>.各種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統
?。?/font>.急、慢性腎炎;
?。?/font>.泌尿系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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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甲狀腺機能亢進;
2.中度以上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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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力明顯低下;
?。?/font>.精神憂郁或狂暴。
?。ㄆ撸┘∪?、骨骼運動系統
1.身高和體重低于同齡人標準;
2.一個及一個以上肢體存在明顯功能障礙;
?。?/font>.軀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動受限,包括強直或不能旋轉。
?。ò耍┢渌?/font>
?。?/font>.結核性胸膜炎;
?。?/font>.各類重度關節炎;
?。?/font>.血吸蟲?。?/font>
?。?/font>.嚴重貧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ㄒ唬┌才殴ぷ鲘徫恢?;
?。ǘ┕ぷ鳚M一年;
(三)年滿十八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第七條 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應按本規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列出的項目進行。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第九條 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
?。ㄒ唬┯萌藛挝徽惺帐褂梦闯赡旯?,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
?。ǘ└骷墑趧有姓块T須按本規定第三、四、五、七條的有關規定,審核體檢情況和擬安排的勞動范圍。
?。ㄈ┪闯赡旯ろ毘帧段闯赡旯さ怯涀C》上崗。
?。ㄋ模段闯赡旯さ怯涀C》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條 未成年工上崗前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未成年工體檢和登記,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和承擔費用。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犯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各級工會組織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略)
附件二:未成年工登記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