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氯氣安全規程
Safety regulation for chlorine
GB 11984-89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氯氣在生產、使用、貯存、運輸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與氯氣接觸的企業、事業單位。
2 引用標準
GB 5044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GB 5306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
3 術語
易熔塞:由熔化溫度為65+3-1篊的易熔合金制成的液氯鋼瓶卸壓裝置。
4 通用安全
4.1 新建、擴建、改建的氯氣生產、使用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管理權限,向公安、勞動、環保等部門申報,未經批準不得建設。
4.2 氯氣生產、使用的廠房、庫房建設必須符合GB J 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4.3 氯氣生產、使用工廠的衛生和環境條件應符合TJ 36《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有關規定。
4.4 氯屬于Ⅱ級(高度危害)物質,直接接觸氯氣生產、使用、貯存、運輸等作業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4.5 氯氣生產、使用、貯存、運輸車間(部門)負責人(含技術人員)應熟練掌握工藝過程和設備性能,并能正確指揮事故處理。
4.6 氯氣生產、使用、貯存、運輸等現場,都應配備搶修器材,見表1。有效防護用具及消防器材,見表2。
表1 常備搶修器材表
器材名稱 | 常備數量 |
易熔塞 | 2~3個 |
六角螺帽 | 2~3個 |
專用扳手 | 1把 |
活動扳手 | 1把 |
續表1
器材名稱 | 常備數量 |
手錘 | 1把 |
克絲鉗 | 1把 |
竹簽、木塞、鉛塞 | 5個,Ø6 |
鐵絲 | 20m |
鐵箍 | 2個 |
橡膠墊 | 2條 |
密封用帶 | 1盤 |
氨氣,10% | 200mL |
表2 常備防護用品表
名 稱 | 種 類 | 常用數 | 備用數 |
防毒面罩 | 防毒面具 | 與作業人數相同 | 10個操作 工備3個 |
防毒口罩 |
隔離式防毒面具 | 送風隔離式面具 | 與從事緊急作業 人數相同 |
隔離式氧氣面具 |
防護服 | 橡膠或乙烯材料 | 與作業人數相同 |
防護手套 |
防護靴 |
4.7 氯氣生產、使用、貯存等廠房結構,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條件換氣,在環境、氣候條件允許下,可采用半敞開式結構;不能采用自然通用的場所,應采用機械通風,但不宜使用循環風。
4.8 生產、使用氯氣的車間(作業場所),空氣中氯氣含量最高允許濃度為1mg/m3。
4.9 氯化設備(容器、反應罐、塔器等)設計制造,必須符合《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有關規定。
4.9.1 氯化系統管道必須完好,連接緊密,無泄漏。
4.9.2 定期清除滯留在反應設備和管道內的反應生成物,消除堵塞。
4.9.3 氯化設備和管道處的連接墊料應選用石棉板、石棉橡膠板、氟膠料、浸石墨的石棉繩等,嚴禁使用橡膠墊。
4.9.4 氯化設備中,應使用與氯氣不發生化學反應的潤滑劑。
4.9.5 液氯氣化器、蒸發器、貯罐等,必須裝有壓力表、液面計、溫度計等安全裝置。
4.9.6 設備、管道檢修時,必須切斷物料來源和傳動設備電源,然后泄壓,放盡物料,進行氣體置換后,取樣分析氣體合格,方可操作。操作時應有專人監護。需要動火時,必須事前辦理動火手續。
4.10 使用液氯鋼瓶,必須執行原國家勞動總局頒發的《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有關規定。
4.11 使用液氯罐車,必須執行化學工業部頒發的《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程》有關規定。
4.12 運輸液氯,必須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5 生產安全
5.1 液氯應符合GB 5138~5139中規定的產品標準,其中純度≥99.5%,含水≤0.06%。
5.2 氯氣總管中含氫≤0.4%。氯氣液化后尾氣含氫應≤0.4%。
5.3 液氯的充裝壓力不得超過1.1MPa。
5.4 采用壓縮空氣充裝液氯時,空氣含水應≤0.01%。采用液氯氣化器充裝液氯時,只許用水加熱氣化器,不準使用蒸汽直接加熱。
5.5 液氯貯罐,計量槽、氣化器中液氯充裝量不得超過全容積的80%。
5.6 嚴禁將液氯氣化器中的液氯充入液氯鋼瓶。
5.7 液氯氣化器、預冷器及熱交換器等設備,必須裝有排污裝置和污物處理設施,并定期檢查。
5.8 為防止氯壓機或納氏泵的動力電源斷電,造成電解槽氯氣外溢,必須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5.8.1 配備電解槽直流電源與氯壓機、納氏泵動力電源的聯鎖裝置。
5.8.2 配備氯壓機、納氏泵動力電源斷電報警裝置。
5.8.3 在電解槽與氯壓機、納氏泵之間,裝設防止氯氣外溢的吸收裝置。
5.9 設備、管道和閥門,安裝前要經清洗、干燥處理。閥門要逐只做耐壓試驗。
5.10 應將管內殘留的流質、切割渣屑等物清除干凈,禁止用烴類和酒精清洗管道。
6 使用、貯存和運輸的安全
6.1 液氯鋼瓶的充裝和使用安全
6.1.1 充裝前應校準計量衡器;檢查臺面和計量杠桿。充裝用的衡器每三個月檢驗一次,確保準確。
6.1.2 充裝前必須有專人對鋼瓶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缺陷和異物,方可充裝。
6.1.3 充裝系數為1.25kg/L。嚴禁超裝。
6.1.4 充裝后的鋼瓶必須復驗充裝量。兩次稱重誤差不得超過充裝量的1%。復磅時應換人換衡器。
6.1.5 充裝前后的重量均應登記,作為使用期中的跟蹤檔案。
6.1.6 入庫前應有產品合格證。合格證必須注明:瓶號、容量、重量、充裝日期、充裝人和復磅人姓名或代號。
6.1.7 鋼瓶有以下情況時,不得充裝:
6.1.7.1 漆色、字樣和氣體不符合規定或漆色、字樣脫落,不易識別氣體類別。
6.1.7.2 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
6.1.7.3 新瓶無合格證。
6.1.7.4 超過技術檢驗期限。
6.1.7.5 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
6.1.7.6 瓶閥和易熔塞上緊后,螺扣外露不足三扣。
6.1.7.7 瓶體溫度超過40篊。
6.1.8 充裝量為50kg鋼瓶,使用時應直立裝置,并有防傾倒措施;充裝量為500kg和1000kg的鋼瓶,使用時應臥式放置,并牢靠定位。
6.1.9 使用鋼瓶時,必須有稱重衡器,并裝有膜片壓力表(如采用一般壓力表時,應采取硅油隔離措施)、調節閥等裝置。操作中應保持鋼瓶內壓力大于使用側壓力。
6.1.10 嚴禁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熱鋼瓶。可采用45篊以下的溫水加熱。
6.1.11 嚴禁將油類、棉紗等易燃物和與氯氣易發生反應的物品放在鋼瓶附近。
6.1.12 鋼瓶與反應器之間應設置逆止閥和足夠容積的緩沖罐,防止物料倒灌,并定期檢查以防失效。
6.1.13 應采用經過退火處理的紫銅管連接鋼瓶。紫鋼管應經耐壓試驗合格。
6.1.14 不得將鋼瓶設置在樓梯、人行道口和通風系統吸氣口等場所。
6.1.15 應有專用鋼瓶開啟扳手,不得挪作它用。
6.1.16 開啟瓶閥要緩慢操作,并閉時亦不能用力過猛或強力關閉。
6.1.17 鋼瓶出口端應設置針型閥調節氯流量,不允許使用瓶閥直接調節。
6.1.18 瓶內液氯不能用盡,必須留有余壓。充裝量為50kg的鋼瓶應保留2kg以上的余氯,充裝量為500kg和1000kg的鋼瓶應保留5kg以上的余氯。
6.1.19 作業結束后必須立即關閉瓶閥。
6.1.20 空瓶返回生產廠時,應保證安全附件齊全。
6.2 液氯鋼瓶的貯存安全
6.2.1 鋼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準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設的棚架存放,必須貯存在專用庫房內。
6.2.2 空瓶和充裝后的重瓶必須分開放置,禁止混放。
6.2.3 重瓶存放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6.2.4 充裝量為500kg和1000kg的重瓶,應橫向臥放,防止滾動,并留出吊運間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得超過兩層。
6.3 液氯鋼瓶的運輸安全
6.3.1 鋼瓶裝卸、搬運時,必須戴好瓶帽、防震圈,嚴禁撞擊。
6.3.1.1 充裝量為50kg的鋼瓶裝卸時,要用橡膠板襯墊,用手推車搬動時,應加以固定。
6.3.1.2 充裝量為500kg和1000kg的鋼瓶裝卸時,應采取起重機械,起重量應大于瓶體重量的一倍,并掛鉤牢固。嚴禁使用叉車裝卸。
6.3.1.3 起重機械的卷揚機構要采用雙制動裝置,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確保正常。
6.3.1.4 夜間裝卸時,場地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6.3.2 機動車輛運輸鋼瓶時,應嚴格遵守當地公安、交通部門規定的行車路線,不得在人口稠密區和有明火等場所停靠。
6.3.3 車輛駕駛室前方應懸掛規定的危險品標志旗幟。
6.3.4 不準同車混裝有抵觸性質的物品和讓無關人員搭車。
6.3.5 車輛停車時應可靠制動,并留人值班看管。
6.3.6 高溫季節應根據當地公安部門規定的時間運輸。
6.3.7 車輛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證件(運輸證、駕駛證、押運證等)不齊全的,充裝單位不得發貨。
6.3.8 運輸液氯鋼瓶的車輛不準從隧道過江。
6.3.9 車輛運輸鋼瓶時,瓶口一律朝向車輛行駛方向的右方。
6.3.10 充裝量為50kg的鋼瓶應橫向裝運,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兩層,充裝量為500kg和1000kg的鋼瓶裝運,只允許單層設置,并牢靠固定防止滾動。
6.4 液氯貯罐的充裝、使用安全
6.4.1 充裝液氯貯罐時,應先緩慢打開貯罐的通氣閥,確認進入容器內的干燥壓縮空氣或氣化氯的壓力高于貯罐內的壓力時,方可充裝。
6.4.2 貯罐車上輸送液氯用的壓縮空氣,應經過干燥裝置,保證干燥后空氣含水量低于0.01%(重量百分比)。
6.4.3 鐵路罐車卸氯時,罐車的壓力應高于貯罐0.15~0.2MPa。罐車最高壓送壓力不得超過1.4MPa。
6.4.4 采用液氯氣化法向貯罐壓送液氯時,要嚴格控制氣化器的壓力和溫度,釜式氣化器加熱夾套大包底且應用熱水加熱,嚴禁用蒸汽加熱,出口水溫不應超過45篊,氣化壓力不得超過1MPa。
6.4.5 充裝停止時,應先將罐車的閥門關閉,再關閉貯罐閥門,然后將連接管線殘存液氯處理干凈,并做好記錄。
6.4.6 禁止將貯罐設備及氯氣處理裝置設置在學校、醫院、居民區等人口稠密區附近。
6.4.7 貯罐輸入或輸出管道,應設置兩個以上截止閥門,定期檢查,確保正常。
6.4.8 貯罐設置的安全要求:
6.4.8.1 貯量1t以上的貯罐基礎,每年應測定基礎下沉狀況。
6.4.8.2 貯罐露天布置時,應有非燃燒材料頂棚或隔熱保溫措施。
6.4.8.3 在貯罐20m以內,嚴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6.4.8.4 貯罐的貯存量不得超過貯罐容量的80%。
6.4.8.5 貯罐庫區范圍內應設有安全標志。
7 預防泄漏和搶救
7.1 嚴格執行氯氣安全操作規程,及時排除泄漏和設備隱患,保證系統處于正常狀態。
7.2 氯氣泄漏時,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修,撤離無關人員,搶救中毒者。搶修、救護人員必須佩帶有效防護面具。
7.3 搶修中應利用現場機械通風設施和尾氣處理裝置等,降低氯氣污染程度。
7.4 液氯鋼瓶泄漏時的應急措施
7.4.1 轉動鋼瓶,使泄漏部位位于氯的氣態空間。
7.4.2 易熔塞處泄漏時,應有竹簽、木塞做堵漏處理;瓶閥泄漏時,擰緊六角螺母;瓶體焊縫泄漏時,應用內襯橡膠墊片的鐵箍箍緊。凡泄漏鋼瓶應盡快使用完畢,返回生產廠。
7.4.3 嚴禁在泄漏的鋼瓶上噴水。
7.4.4 在運輸途中鋼瓶泄漏又無法處理時,應將載氯瓶車輛開到無人的偏僻處,使氯氣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8 防護用品的使用和急救
8.1 防護用品應定期檢查,定期更換。
8.2 生產、使用、貯存崗位必須配備兩套以上的隔離式面具。操作人員必須每人配備一套過濾式面具,并定期檢查,以防失效。
8.3 生產、使用、貯存現場應備有一定數量藥品,吸氯者應迅速撤離現場,嚴重時及時送醫院治療。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提出。
本標準由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羅永才、楊文杰、劉利民、王德榮、趙淑彩、于洪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