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也有勞動合同法保障
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招用勞動者、事業單位人員聘用等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這些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也被納入保障范圍。
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總工會的專家表示,隨著社會發展和客觀情況變化,一些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要求勞動合同制度進行相應的改革,《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據專家介紹,一是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也就是說,在適用范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
二是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說,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但考慮到事業單位實行的聘用制度與一般勞動合同制度在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方面、管理體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因此允許其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三是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也就是說,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他勞動者均應建立勞動關系,并執行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