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家樂福內摔傷家樂福被判賠償5萬
馬先生在家樂福超市方圓店購物時,被蜂擁的人群擠倒后摔傷,為此他將家樂福超市告上法庭索賠近8萬余元。近日,海淀法院作出判決,家樂福公司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馬先生5萬余元。
馬先生稱,2006年12月3日早上8點,他到家樂福超市方圓店購物時,被后面蜂擁過來的人群擠倒摔傷,后被送到人民醫院治療,15天后才出院。出院后他與家樂福超市方面進行了9個月的協商,但一直沒有解決。因此馬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7.8萬余元。
庭審中,家樂福公司辯稱,馬先生在超市內摔倒,是其他顧客的過失,并非超市的過錯,而且馬先生本身就有外傷。此外,超市在入口處有服務人員和保安在維待秩序。在馬先生摔倒后,超市立即派人將其送到醫院就診,履行了適當的義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未盡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受傷,受害方可以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如果損害由第三人造成,受害方在起訴時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本案中,家樂福公司對于經營場所的安全負有保障義務,家樂福公司未舉證證明在商場的出口處設置了相關安全保障措施,或組織專門人員維護現場秩序,因此家樂福公司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而且擠倒馬先生的人不能確定,因此判定家樂福公司賠償5萬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