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幾十年間的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為著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全球的制造業資本自由而迅速地跨越著國家的邊界,越來越多地流向發展中國家。然而,制造業(尤其是勞動密集型行業)的工人卻不得不面對資本“逐底競爭”(race to the bottom) 所造成的勞工標準全面下降問題。過去10多年中,隨著種種勞工權益受損的問題成為全球媒體關注的焦點,公眾意識到20世紀早期銷聲匿跡的“血汗工廠”已然成為資本主義工廠體系今天的現實,全球“反血汗工廠”運動在各地不同程度地發展起來;與此對應,“公司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運動也在全球工商界興起。
FS工廠隸屬于臺灣一家大型運動鞋制造商。在20世紀80年代末,像其他多數臺灣運動鞋制造商一樣,這家公司開始將生產轉移到中國大陸,以求大幅降低勞動力、土地、能源等方面的生產成本。在整個90年代,由于獲得了FB公司的大額訂單,FS生產經營規模不斷擴大。到2002年,FS已經發展成為FB公司在中國的第二大運動鞋供應商,有大約16條生產線,雇員超過1萬人,年產量超過1000萬雙鞋。像其他多數勞動密集型臺商投資企業一樣,FS的管理機構已經高度科層化。大多數生產線工人是來自內陸相對貧困地區的農民工,其中超過90%的工人是女性,超過95%的工人年齡在18-35歲之間。
在FS的生產線上,運動鞋的制造過程還是非常勞動密集型的。按照不同的工序,工人被分配到裁斷、針車、底加工、成型、噴漆、質檢和倉儲等工作部門。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產能和嚴格控制產品質量,工廠依賴“泰勒制”來實現對勞動過程的“科學管理”,即通過科層化的管理層來實施對勞工的直接控制,這種控制通常是公開的、專制的、以懲罰為導向的。如制定了名目詳細的“員工手冊”,不僅約束員工在工作時間的一舉一動,甚至對員工的上下班行走路線、穿衣戴帽方式以及用餐行為都做出了嚴格規定。訓斥、罰款、扣獎金、解聘是管理者常用的勞工控制手段。在此條件下,FS工人的合法權益時時受到侵犯。在FB嚴格實施其守則之前的整個90年代,FS存在的主要勞工問題包括:超時加班;未足額支付加班費;職業安全與健康問題;管理者任意辱罵、體罰、處罰、開除員工;限制員工請假和辭工的自由等。
FS存在的種種勞工問題不僅與專制主義的勞動訓誡體系有著密切的聯系,同時植根于市場轉型時期中國特殊的勞動體制。在該勞動體制下,勞動立法、社會保障體系、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工會代表機制等對于外資企業中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尚存在種種不足。首先,盡管《勞動法》對勞動者的權益作了全面而嚴格的規定,但是負責執法的地方政府為了地方經濟的發展往往不愿意或是沒有能力嚴格監督《勞動法》的有效實施。對于外資企業而言,地方政府的執法力度就更加薄弱。有些地方政府害怕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要求保護勞工權益將會對投資環境和地方就業產生負面影響;有些地方政府甚至以維護投資者的經濟利益為由,完全置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于不顧 。其次,社會保障體系對于農民工的保護也十分有限。2004年,中國農民工對于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女職工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參保率分別只有33.7%、10.3%、21.6%、31.8%和5.5%。
① 外資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的比例則更低。以FS所在的A省為例,1998年,A省外資企業參保比例僅有12.8%,而其中只有少數參保企業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用。
② 直到1999年,FS才開始參加社會保險體系,然而僅有50-60%的員工有資格參加社會保險,即在FS工作3個月以上A省本地員工有優先權,外地員工需要工作2年以上才有資格參加。再次,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無法滿足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我國的最低工資制度于1993年建立,即原勞動部頒布的《企業最低工資規定》。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又對此規定進行修訂,出臺《最低工資規定》。截至目前,全國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建立了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③ 然而由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制定權已經地方化,地方政府為了維持發展經濟的廉價勞動力優勢而抑制工資水平上漲,從而導致最低工資標準偏低,不符合勞動法規確立的標準,不能保障低工資勞動者的生活。
④ 以FS所在的B市為例,B市的最低工資標準僅由1999年的300元,上升為2003年的400元,尚未能滿足勞動者衣、食、住、行、醫療等方面的基本生活需要。
⑤ 最后,工會對于外資企業中農民工的代表和維護職能也很有限。以A省為例,外商投資企業的工會組建率在1999年僅為9.8%,2003年緩慢上升為18.6%。
⑥ 應地方工會的要求,FS在1997年建立了工會。然而,所有工會委員會的成員都由中高層的管理者擔任,工會主席則由前任人事課的副課長擔任。工會的主要活動在于組織員工參加各種文體康樂活動以及配合上級工會開展工作。在工人們看來,工會的主要功能在于配合管理者來管理員工,而非代表員工維護其利益。
20世紀90年代末期,FB公司,一個長期關注“人權”問題的跨國公司借助其在全球供應鏈中的主導地位進入了勞工標準規范的領域,建立了旨在規范其全球供應商勞工標準的“人權生產標準”,成為影響FS勞工標準和勞動關系的嶄新力量。文章的下一節將以FB公司為例,探討過去10多年間以跨國公司為主要行動主體的CSR和行為守則運動的原動力、實施機制及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