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05日,紡織交易協會(TE)在其最新版的校正日志(ASR-221)中,發布了關于交易證書(TC)中“收貨人詳細信息”的全新解讀。TE明確了“在一定條件下,買方范圍證書上未列明的設施可以列為收貨人”!TE的這一全新解讀,解決了《交易證書證書政策》V3.1實施后,由于"收貨人是否認證"等原因導致的TC申請問題。
新解讀內容
校正緣由:
ASR-104-V3.1 B2.9.6.b規定,“當買方獲得認證時,收貨人必須是買方范圍證書上的設施”。已發現在已確定的例外情況之外,這條準則不起作用。
新解讀:
該校準可在發布后立即實施,并應不遲于2024年7月1日實施。《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20》對于理解這種校準至關重要。有關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更多信息,包括每個國際貿易術語的定義,請參見 https://www.trade.gov/know-your-incoterms。
買方范圍證書上未列明的設施可以列為收貨人,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a. 運輸是根據 FCA、CPT、CIP、FOB、CFR 和 CIF 的國際貿易術語進行的。
b. 如果交易證書(TC)上的所有貨物的裝運編號不相同,則在交易證書(TC)的第12欄中注明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并提及裝運編號
在這種情況下,買方核證機構應確保對從收貨人到買方設施的運輸單據進行審查,作為簽發后續交易證書的一部分,或作為對買方的下一次審計的一部分進行抽樣審查(例如,當買方是一個品牌而沒有獲得出易證書時)。
如果交易證書上的買方是經過認證的貿易商(即沒有實際占有產品),則收貨人應與貿易商的出貨交易證書上列出的收貨人相匹配。
英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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