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小姐:我是一個在校生,學校組織外出實習,實習期間我也和正常職工一樣賣力工作,可是實習單位一個月只給我350元,飯錢、交通費都沒有。現在不是有規定,正常出勤職工的月薪不得低于元嗎?實習單位不是侵害了我的權利嗎?他們這樣做我可以投訴嗎?
法律援助員:不可以,因為你是學生。《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及《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的規定,家政服務人員、職業保險代理人、從事有收入勞動的在校學生、勞務人員等不屬于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范圍的,不適用《條例》。
由此可見,你實習的收入與正常上班職工的工資并不是一個概念,不能適用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你與實習單位只能按照雙方的約定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