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判首起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案件
周女士在北京市鄉鎮企業大廈工作超過10年,其間出國一趟后,企業以各種理由拒絕其繼續工作。周女士將企業訴至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周女士的要求,企業對此不滿訴至法院。近日,朝陽法院判定周女士勝訴。據悉,這是本市宣判的首起“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案件。
周女士1989年到北京市鄉鎮企業大廈工作。2001年,周女士隨丈夫到法國,她與鄉鎮企業大廈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協議書,內容約定:周女士與鄉鎮企業大廈保留勞動關系;周女士出國期間,人事檔案仍存放在企業,停發工資及各項補貼,各項社會保險手續由企業代繳,但費用由周女士自己支付。周女士此后出國的4年間,企業一直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周女士2005年回國后,根據單位出具的繳費明細表,陸續交給鄉鎮企業大廈2.6萬元作為4年來的社會保險費用。此后周女士多次要求回單位上班,但被鄉鎮企業大廈以各種理由拒絕。
2007年3月,周女士訴至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企業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返還應該由企業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用2.6萬元,補發生活保障費及住房公積金。仲裁委經審理后,裁決鄉鎮企業大廈應與周女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支付生活費896元。
鄉鎮企業大廈不服裁決,2007年年底訴至法院。該企業表示,周女士出國前與企業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到期后未回國,2002年雙方勞動關系就已結束。因被告長期毫無音訊,企業對其按離職處理,只同意向周女士支付生活費896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周女士出國前,雙方約定保留勞動關系,該企業一直為被告辦理繳納社會保險手續,并存放了周女士的人事檔案,故認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處于延續中。周女士在鄉鎮企業大廈連續工作已滿10年,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單位拒不履行判決,于是周女士近日向朝陽法院申請強執,法院已受理此案。因此,該案成為《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以來,本市受理的第一起強制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執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