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國家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上作業;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4)《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5)《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8)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
(9)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10)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11)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l2)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13)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15)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16)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17)鍋爐司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