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待遇簡介
一、申領條件
• 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或雖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
限的。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 按規定辦理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本市城鎮戶口的人員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
求和接受職業介紹。
二、待遇標準
(一)、城鎮戶口失業人員
1、失業保險金:
(1)享受期限
繳納失業保險費 1—4年,每滿1年領取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繳納4年以上,超過4年的
部分,每滿半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享受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非
自愿性失業的,本次享受的失業保險期限可與前次失業應領而未領的失業保險期限合并計算
,但最長不得超過 24個月領取失業保險期間重新就業后繳費不滿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業,可
繼續申領前次失業尚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
(2)發放標準
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 80%逐月計發(目前每人每月548元)。
2、醫療待遇:
( 1)、已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員
已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員在領取失業待遇期間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納醫療保險費,享
受醫療保險的有關待遇。其參保基數、比例和支付方法分別是:按上年度社平工資 60%為基
數計征醫保費,所需資金中原單位繳納部分(8%)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個人繳納部分(
2%)從其月領失業保險金中扣繳;扣繳后失業保險金低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個
人繳納部分改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
原失業保險的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住院醫療補貼相應取消。
( 2)、沒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放醫療補助金: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 10%(目前每人每月69
元),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給。
住院補貼: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嚴重疾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毆,參與違法犯罪活動
而致傷致病),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給予不超過本次醫療費 50%的補貼。
3、死亡待遇
參保人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可享受喪葬補助和親屬撫恤:
(1)、喪葬補助金=死亡時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
(2)、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撫恤金=死亡時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二)、農民合同制職工
連續繳費滿一年的按繳費工資的 12%計發一次性失業生活補助,每多繳一個月加發月平
均繳費工資的1%。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后,失業保險關系自行終止。
三、下列情況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 重新就業的;
• 應征服兵役的;
• 移居境外的;
•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 被判刑收監執行或勞動教養的;
• 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或者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介
紹工作的;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其他
非本市城鎮戶口的失業人員可選擇在本市或戶口所在地領取失業保險待遇。選擇在戶口
所在地領取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隨失業保險關系一并轉移,所
需轉移的失業保險待遇是指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工培訓、職業介紹補貼;醫療補助
金和職工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應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2計算。失業保險關系轉移后,
其失業保險待遇按戶口所在地的標準發放。
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須知
一、失業保險待遇的申領手續
(一)用人單位
1.單位為職工辦理了社會保險停保手續的次月到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
包括跨統籌地區變換工作單位的職工)辦理失業待遇核定手續:為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
的失業人員領取《通知書》;為不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告知書》;為
農民合同制工代辦審核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有關手續。領取《通知書》和《告知書》,單位
經辦人需辦理簽收手續。
辦理時需攜帶以下資料:
(1)《社會保險登記證》;
(2)《社會保險增減人員申報表》;
(3)《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或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蓋章確認的《參保人員繳費情況明細
表》;
( 4)事業單位的非工勤人員還需提供職工最后一次《標準工資升級審批表》;
( 5)中央、部隊、省屬駐穗單位需提供《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單》(須加蓋廣東省社會
保險基金管理局專用章);
2.單位應及時把《通知書》或《告知書》交給失業人員,并告訴失業人員按規定時間
申領。凡因單位的原因造成失業人員不能按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所造成的損失由單位負
責賠償。
(二)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根據個人的實際情況,可選擇申領或不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1.選擇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本人需在《通知書》規定的有效期內或勞動爭議裁決、判決
生效之日起60天內辦理申領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辦理的,每超過一個月減少一個月的失業
保險待遇(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本市城鎮戶籍的失業人員到戶籍所屬區的失業保險發放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手續;外
地城鎮戶籍的失業人員選擇在本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到原單位所在區的失業保險發放機
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手續。
申領時需攜帶以下資料:
(1)《通知書》;
(2)《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或《廣州市流動人員勞動手冊》;
(3)本人在本市工、農、建行開戶的個人結算賬戶活期存折及復印件,或銀行卡(原件及
復印件)及開卡申請表(原件及復印件);
(4)本市城鎮戶籍的提供本人《居民戶口簿》或《失業證》;
(5)非本市城鎮戶籍的提供本人身份證;
(6)有勞動爭議的提供裁決書或判決書。
2.選擇不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不需辦理申領手續,其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自動與下次重新
就業后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三)農民合同制工
1.農民合同制工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申領手續由原單位代辦,需在辦理減員手續的次
月起60天內,攜帶以下資料辦理:
(1)《社會保險登記證》;
(2)《非本市城鎮戶口參保人員申領一次性待遇表》(一式二份);
(3)本人在本市工、農、建行開戶的個人結算賬戶活期存折及復印件,或銀行卡(原件及
復印件)及開卡申請表(原件及復印件);
( 4)代辦人身份證;
( 5)已領取《廣州市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手冊》的,同時攜帶《廣州市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手
冊》或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蓋章確認的《參保人員繳費情況明細表》。
2.確需個人辦理申領手續的,需在辦理減員手續的次月起60天內,攜帶以下資料辦理:
(1)本人在本市工、農、建行個人結算賬戶活期存折及復印件,或銀行卡(原件及復印
件)及開卡申請表(原件及復印件);
(2)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3)已領取《廣州市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手冊》的,同時攜帶《廣州市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手
冊》或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蓋章確認的《參保人員繳費情況明細表》。
二、失業保險待遇發放辦法
(一)失業保險金的發放
1.辦妥申領手續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銀行按月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
2.失業人員每月應按所屬區失業待遇發放機構的規定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的驗證手續
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按規定辦理領取資格驗證手續的,視同已重新就業,尚未領取完
的期限自動結轉。
3.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等,需繼續領取已結轉的期限的,在終止、解
除勞動關系或勞動爭議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60天內辦理續領手續,并攜帶以下資料辦理:
(1)本人身份證;
(2)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3)《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或《廣州市流動人員勞動手冊》。
4.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刑滿釋放或勞動教養期滿后,
需繼續領取已結轉的期限的,在60天內攜帶以下資料辦理續領手續:
(1)本人身份證;
(2)刑滿釋放或勞動教養期滿的證明。
(二)醫療待遇支付辦法
1.失業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
關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特殊情況需在異地城鎮住院醫治的,先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申報手續,其住院醫療費用
的核銷,按基本醫療保險零星醫療費報銷的規定辦理。辦理時攜帶以下資料向所屬區失業保
險發放機構申報:
(1)《異地就醫申請表》;
(2)醫療保險卡正、反面的復印件;
(3)急診留觀或出院診斷證明書;
(4)醫療費用專用收據或發票(背面需報銷人簽名);
(5)醫療用藥明細清單或有醫療機構印章的手工記錄清單;
(6)異地就醫費用核銷規定的其他資料。
2、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其醫療補助金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嚴重疾病需住院治療的,其在指定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用的核銷
應于出院后 30天內到失業保險發放機構申報,給予不超過本次醫療費用50%的一次性補貼。
定點醫療機構、用藥范圍和治療項目范圍、服務設施范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申報
時攜帶以下材料:
(1)本人住院申請報告;
(2)《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或《廣州市流動人員勞動手冊》;
(3)出院診斷證明書;
(4)醫院收費收據;
(5)住院醫療用藥明細清單。
因交通事故負傷住院的,還需提供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結論。屬對方責任的,按責任程
度的大小,支付屬失業保險承擔的部分醫療費用。
(三)喪葬補助金、憮恤金的申領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毆,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死亡)的,一次
性支付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撫恤金。其親屬在失業人員死亡后 30天內,
到失業保險金發放機構辦理申領手續,并攜帶以下資料:
1.親屬本人身份證以及與死者的關系證明;
2.《死亡報告表》或《殮葬證》復印件;
3.《殯殮證明》或火化收費收據原件及復印件;
4.有供養關系的攜帶相關證明資料。
三、未領失業保險金的結轉
(一)已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的失業人員,因重新就業、應征服兵役、被判刑收監執行
或被勞動教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尚未領取的期限自
動結轉。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按規定辦理領取資格驗證手續的,視同重新就業,尚未領取
的期限自動結轉。
四、失業保險關系的轉移
(一)職工跨統籌地區變換工作單位或單位跨統籌地區成建制轉移需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
由單位到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攜帶以下資料辦理:
1.單位的申請報告;
2.接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接收證明。
(二)異地城鎮戶籍失業人員,選擇回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到所屬區的失業保
險發放機構辦理轉移手續(駐花都、番禺區和增城市的市屬參保單位,其失業人員的轉移手
續由原單位到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攜帶以下資料辦理:
1.本人書面申請報告;
2.接收地的同意接收的證明(含失業保險發放機構的開戶銀行、開戶戶名和銀行賬號);
3.未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的提供《通知書》。
(三)本市城鎮戶籍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跨區轉移戶籍的,到遷出地失業保險金
發放機構辦理轉移手續。憑遷出地失業保險金發放機構出具的轉移證明材料到遷入地失業保
險金發放機構辦理領取手續。
攜帶以下資料辦理:
1.本人書面申請;
2.《居民戶口簿》;
3.《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或《廣州市流動人員勞動手冊》 。
(四)異地失業的本市城鎮戶籍失業人員,選擇回本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到市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辦理轉入手續。攜帶以下資料辦理:
1.失業保險待遇轉移單;
2.本市《居民戶口簿》原件;
3.集體轉移名單不詳細的還需提供銀行信匯單復印件或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明細
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