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簡介
一、醫療待遇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住院治療的伙食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七十。經批準轉外地治療時,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本單位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醫療終結期規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享受相關的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評定傷殘等級后仍需治療(含舊傷復發)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五至十級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級的,享受傷殘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貼由用人單位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七十。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如下標準支付護理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的一定比例按月計發,一級為百分之六十,二級為百分之五十,三級為百分之四十,四級為百分之三十。
護理費按照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同步調整,負增長時不調整。
符合規定的工傷職工到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工傷醫療終結被鑒定工作殘疾等級后,必須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拐杖等康復器具,或者康復器具需要維修或者更換的,由醫院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康復器具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
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
二、工傷殘疾等級評定后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工傷職工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一級傷殘為二十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二十二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二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十八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十六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十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十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六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傷殘津貼。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殘疾退休手續,由工傷保險基金以下列標準按月計發至本人死亡。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傷殘津貼每年按照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調整辦法調整。
一級至四級殘疾的跨統籌地區戶籍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按月計發的標準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終結工作保險關系:(一)傷殘津貼。按照按月計發的標準的為基數一次性計發十年;(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本人工資為基數
一級傷殘的計發十五個月,二級傷殘的計發十四個月,三級傷殘的計發十三個月,四級傷殘的計發十二個月。
需要護理的,生活護理費按照按月計發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
一級至四級殘疾的職工戶口從單位所在地遷往原籍的,其傷殘津貼可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標準每半年發放一次。用人單位應當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等,由用人單位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五至六級殘疾職工,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單位關閉破產時,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七至十級殘疾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并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五級計發五十個月,六級計發四十個月,七級計發二十五個月,八級計發十五個月,九級計發八個月,十級計發四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五級計發十個月,六級計發八個月,七級計發六個月,八級計發四個月,九級計發二個月,十級計發一個月。
三、因工死亡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金領取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當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四十八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的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供養親屬撫恤金每年隨職工平均工資增長調整,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由所在單位照發本人工資,從第四個月起暫按因工死亡處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發給百分之五十,并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當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時,再發給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應當退回已發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備注:
1 、文中所稱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2 、文中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3 、 2004 年 1 月 1 日起進行工傷確認并符合規定的工傷職工,所涉及的待遇按照文中規定執行。
申領工傷保險待遇須知
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企業要進行工傷認定申請,超過 30 日后才進行工傷認定申請的。從工傷事故發生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的工傷待遇由企業承擔。職工因工傷亡,在市醫務勞動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后六十個工作日內,由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待遇手續。
一、辦理手續時請提供以下資料:
1 、《社會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一式兩份;
2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廣州市職工工傷確認表》原件及復印件;
3 、《廣州市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原件及復印件;
4 、非本市、縣(市)城鎮戶口的職工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5 、交通事故傷亡的,提供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賠償調解書》;
6 、死亡失蹤的
( 1 )提供死亡證明及殯葬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 2 )失蹤者重新出現,提供單位證明;
( 3 )失蹤后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失蹤者重新出現,法院撤消死亡結論的,提供法院《裁決書》。
7 、有供養直系親屬的
( 1 )提供勞保關系卡或有供養關系的證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張;
( 2 )提供死者和供養人的《戶口簿》及復印件,當地派出所證明。
二、生存認證:
1-4 級傷殘職工,供養遺屬每年 6 月和 12 月都必須進行生存認證,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或者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生存證明到社保經辦機構,沒按時提交證明的,將會停發待遇。